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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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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活动的通知
常教纪〔2010〕3号
局属各单位党组织:
  中共中央近日下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它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为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根据常州市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自觉性
  重新修订和颁布的《廉政准则》,充分吸收了十六大以来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最新成果,既保持了连续性,又体现了创新性,突出了针对性、实践性,强化了指导性、可操作性,抓住了反腐倡廉的关键问题,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党的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新期待。《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重要性,要把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营造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良好氛围
  各单位党组织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要将《廉政准则》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作为中心组学习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党员领导干部上廉政党课、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日常教育。大力宣传《廉政准则》的行为规范,大力宣传推广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勤政廉洁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结合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和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要求,教育局直属单位要迅速组织并开展好“十个一”活动,即开好一次党组织中心组学习会;组织一场专题辅导报告会;组织一次学习交流或座谈讨论会;召开一次党外民主人士征求意见会;党员领导干部开展一次述职述廉大会;召开一次自查自纠民主生活会;开展一次廉洁知识专题测试;每位党员写一篇学习心得;读一本廉政建设的书;看一场廉政教育的电影或电教片。形成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浓厚氛围,使广大党员、干部对《廉政准则》人人知晓,入脑入心。
  三、进一步把握重点工作,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廉政准则》提出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分析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尤其要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不良风气。
  四、进一步严格班子建设,努力当好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先锋表率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要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领导干部要切实担当起负总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的责任,勇于在廉政方面要求班子成员和下属向自己看齐,以自身的榜样力量,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五、进一步强化制度规范,努力实现标本兼治
  要根据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要求,抓住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不断深化改革,大力推进制度建设,完善配套措施,努力解决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问题,最大限度地铲除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要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集体决策制度、公共权力流程制衡制度、权力公开运行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各个环节,做到用制度管事、管人、管钱,形成全面规范的“制度链”,形成用制度规范廉洁从政的机制,形成对权力行使链条的闭环式制约,堵住权力滥用的漏洞。要大力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做到能公开的一律公开,切实落实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领导干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六、进一步完善督查机制,全面深化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实效
  各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把《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情况细化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考核的指标,年底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和干部考察、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要认真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对这次学习宣传活动,教育党工委和纪工委将组织专项督查和年终考核检查。
  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密组织,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切实取得实效。并及时将本单位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主要情况及好的经验、好的做法上报给教育纪工委、党工委宣传处,同时做好相关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
  附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附件: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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