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局直属单位教师学历高移步伐,切实更新其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教科研能力、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报考非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报考对象
直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非校事业单位中有相当于中小学教师职务的教师、教研员。
二、报考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素质好,业务较强,身心健康;
2.已取得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人员(一般应有学位证书)。报考教育管理硕士专业的人员需有大学本科毕业后3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报考组织
非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报考工作应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市教育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各单位要做好组织发动工作,按照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报考。申请报考非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考的高校及专业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四、进修补助及管理
1.不同专业培养费标准不同,具体可见报考院校各专业招生简章。非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进修结束后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协议书”、办学单位出具的培养费发票可获得进修补助。市教育行政部门、单位各承担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的30%、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费的40%,其他费用个人自理。市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单个报考人员的进修补助总额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万元、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万元。单位承担的进修补助原则上从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
2.经单位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的人员,在取得入学资格后必须与单位、市教育局签订培养协议书,在学习时间、进修补助、生活待遇、服务期等方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市教育局人事部门对培养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报考对象自获取学历(学位)之日起,必须回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单位服务5年及以上。在规定的5年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离开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单位,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进修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补助总额的20%。
4.报考对象重复参加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不再享受进修补助。
5.报考对象未按规定学制完成学业的,单位和市教育行政部门不提供进修补助。
6.未经单位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推荐报考的人员,日常学习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有关费用全部自理。
五、其他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专业对口的原则,报考本学科专业领域或教育硕士对口领域。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市教育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也可报考其他相近专业或学校。
2.骨干教师要求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各单位必须根据骨干教师培养规划,认真对照条件,在不影响单位教学工作安排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推荐(附单位骨干队伍建设规划)报市教育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报考。
原文件:
1.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申请表
2.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协议书
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师在职攻读硕士
及以上研究生申请表
报考学历(学位)层次:□硕士 □博士
报考学历(学位)种类:□教育硕士(博士) □工程硕士(博士) □其他(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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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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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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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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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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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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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及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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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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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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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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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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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教(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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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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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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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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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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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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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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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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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师在职攻读硕士
及以上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常州市教育局): 乙方(单位):
丙方(个人):
为进一步加快我局直属单位教师队伍学历高移步伐,切实更新其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教科研能力、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报考非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根据 (个人,以下简称丙方)申请,常州市教育局(以下简称甲方)和 (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同意丙方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为保证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保证丙方在集中学习期间获得时间保障,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医疗等福利待遇。
第二条 丙方承诺自获取非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之日起,在甲方下属单位服务5年及以上。
第三条 丙方取得非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后,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协议书”、办学单位出具的培养费发票(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向甲方、乙方提出进修补助申请。经批准后,甲方、乙方各承担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的30%、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费的40%,其他费用丙方自理。甲方承担丙方的进修补助总额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万元、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万元。
第四条 三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1.丙方进修期间,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甲方下属单位工作的,学习管理、进修补助等均由调入单位负责管理;进修期间因调离或辞职等原因离开教育系统的,不再享受进修补助。
2.丙方在规定的五年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离开甲方下所属单位。甲方、乙方提供的进修补助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补助总额的20%。
3.丙方重复参加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不再享受进修补助。
4.丙方未按规定学制完成学业的,甲方和乙方不提供进修补助。
5.三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丙方(签名):
年 月 日
(教研处 贺克春 供稿)